忠台淨水 網站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前言
歡迎您使用忠台淨水(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網站、商品、安裝施工及相關售後服務。
為保障您的權益並維護雙方交易安全,請您於使用本網站、加入會員、訂購商品或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前,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全部內容。
當您註冊成為會員、使用本網站、完成訂購或繼續使用本公司任何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及本網站相關公告之拘束。如您不同意本條款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請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及相關服務。
本條款提供不少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您得於下單前充分審閱。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企業經營者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公司名稱 | 【忠台企業有限公司】 |
| 統一編號 | 【60701564】 |
| 負責人 | 【唐筱棋】 |
| 登記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南京路393巷21-3號】 |
| 客服電話 | 【07-964-8218】 |
| 客服信箱 | 【fj804051@gmail.com】 |
| 客服時間 | 【09-17】 |
第 2 條 條款適用範圍
- 本條款適用於您與本公司間就本網站之使用、會員服務、商品訂購、安裝施工、退換貨及售後服務所生之一切法律關係。
- 本網站各商品頁面、活動頁面、保證書及本公司公告之個別約定,為本條款之一部分。個別約定與本條款牴觸時,於該次交易範圍內優先適用個別約定;但個別約定對消費者較為不利者,仍適用本條款。
第 3 條 條款之修改
- 本公司得因法令變更、營運需要或服務調整,修改、增訂或刪除本條款內容。
- 條款修改時,本公司將於本網站顯著處公告,並於公告所載生效日起生效。
- 涉及您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包含但不限於退換貨規則、保固範圍、責任限制、費用負擔),本公司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會員中心通知已註冊會員。
- 您於變更生效後繼續使用本網站或訂購商品,視為同意變更後之內容。如不同意,請停止使用並得終止會員資格。
第二章 會員服務
第 4 條 會員資格
-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得依本網站程序申請加入會員。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後,始得使用本網站服務。未成年人使用本網站服務,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會員資格不得轉讓、出借或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
第 5 條 帳號與密碼
- 會員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不得將帳號密碼提供、洩漏或轉讓予第三人。
- 凡使用該帳號密碼所為之一切行為,推定為會員本人之行為,並由會員負其責任。但會員能證明係遭他人非法使用且已依前開規定盡保管義務者,不在此限。
- 會員發現帳號遭盜用、遺失或有任何安全疑慮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並確認後,將採取必要之處置。
- 本公司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要求您提供密碼、信用卡完整卡號、驗證碼或操作 ATM。接獲此類要求時,請立即與本公司客服查證。
第 6 條 會員資料
- 會員應提供正確、完整且最新之個人資料,並於資料變更時即時更新。
- 會員資料未即時更新,致影響訂單處理、施工聯繫、保固認定或售後服務者,本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 會員提供之資料有偽造、虛偽不實或冒用他人資料之情事者,本公司得依第 7 條處理,並保留依法追究之權利。
第 7 條 帳號之暫停與終止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並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 (一) 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
- (二) 提供虛偽不實或冒用他人之資料。
- (三) 利用本網站從事詐欺、洗錢、惡意下單、大量退貨套利或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 (四) 以自動化程式、爬蟲或其他技術手段干擾本網站正常運作。
- (五) 對本公司人員或其他使用者為騷擾、恐嚇、辱罵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 (六)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有正當理由之情形。
- 本公司行使前項權利時,除有立即危害或依法應即時處置之情形外,將以電子郵件或會員中心通知會員,並敘明理由。
- 會員得隨時申請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後,本公司仍將依法令及本條款履行已成立交易之出貨、安裝及保固義務。
第三章 商品訂購與付款
第 8 條 商品資訊
- 本網站商品之圖片、規格、顏色、尺寸、配件等資訊,均以實際交付之商品為準。
- 本公司已盡力真實呈現商品資訊,惟因拍攝光線、螢幕色差、製造批次等因素,可能產生輕微差異,該等差異不構成商品瑕疵。
- 商品規格、顏色或配件如有實質變更,本公司將於商品頁面標示或於出貨前通知;未經通知而交付與網頁標示不符之商品者,消費者得依法主張權利。
第 9 條 訂單之成立
- 您於本網站送出訂單,係向本公司提出購買之要約。
- 訂單須經本公司完成下列確認後,始為承諾並成立買賣契約:
- (一) 商品庫存確認。
- (二) 付款完成或授權成功。
- (三) 交易安全審核。
- 本公司於承諾成立契約時,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訂單成立通知」。系統自動發送之「訂單接收通知」僅表示本公司已收到您的要約,不構成承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本公司無法承諾或無法履行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全額退還已收價金,除本項但書外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 (一) 商品缺貨、原廠停產或供應中斷。
- (二) 金流異常、分期未經核准或付款未完成。
- (三) 系統異常、網路傳輸錯誤。
- (四) 訂單有惡意下單、囤積轉售或其他不正常交易之虞。
- (五)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 價格或內容誤植:本網站商品標價、規格或優惠內容如因人為或系統因素發生顯然錯誤(例如市價數萬元之商品標示為個位數),本公司得於發現後取消該筆訂單並全額退款,並儘速通知您。但誤植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重大過失者,本公司仍依法負責。
第 10 條 價格與付款
- 商品價格以本網站結帳頁面顯示之金額為準,除另有標示外均已含稅。
- 付款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信用卡分期、ATM 虛擬帳號轉帳、銀行匯款、行動支付及本網站公告之其他方式。
- 選擇 ATM 轉帳或匯款者,應於本網站指定期限內完成付款;逾期未付款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
- 分期付款之核准與否,由發卡機構或金融機構決定,本公司不介入亦不負責。
- 商品售價不包含第 13 條所定之特殊施工費用。
第 11 條 出貨、配送與施工排程
- 本公司將於訂單成立後依商品頁面所載時程出貨或安排施工。
- 需安裝之商品,本公司將主動聯繫您約定施工時間;因您未提供正確聯絡方式、無法聯繫或未配合約定時間,致出貨或施工延遲者,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 因天災、疫情、交通管制、原廠供應延遲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延遲者,本公司將儘速通知並協調處理。
第四章 安裝、施工與驗收
第 12 條 安裝型商品之施工
- 本公司販售之 RO 逆滲透淨水器、全戶淨水設備、軟水機、商用淨水設備及其他需施工安裝之商品(以下合稱「安裝型商品」),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之技術人員進行安裝。
- 消費者應提供安全且符合施工條件之安裝環境。因現場環境、管路配置、電力配置、水壓不足、空間限制、建物結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致無法完成安裝者,雙方得另行協議施工方式、施工時間,或協議取消訂單。
- 因前項事由取消訂單者,本公司退還已收價金,但得扣除已實際發生之車馬費及已耗用材料費。
- 消費者於施工人員到場後無正當理由取消安裝、拒絕施工、無法聯繫,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施工無法完成者,本公司得請求車馬費、基本工資及已耗用材料費。
第 13 條 特殊施工與追加費用
- 下列非標準安裝項目之費用,不包含於商品售價內:
- 管路修改、額外配管、水管延長
- 排水改善、增設排水
- 拉設電源、增設插座
- 拆除或搬移舊有設備
- 其他經現場評估之非標準工項
- 本公司應於施工前向消費者說明施工內容及費用金額,經消費者同意後始得施作。未經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者,本公司不得請求該費用。
第 14 條 驗收
- 安裝完成後,施工人員將於現場與消費者共同確認下列事項:
- (一) 商品外觀完整無損。
- (二) 商品型號與訂單相符。
- (三) 配件齊全。
- (四) 管路、水路連接正常,無明顯漏水。
- (五) 設備通電、通水後功能正常。
- (六) 已完成基本操作說明。
- 消費者確認上列事項無誤後,即完成商品之交付及驗收。
- 消費者因故無法親自驗收,而由其家屬、代理人、管理人員或其他經其指定之人代為驗收者,視同消費者本人完成驗收。
- 驗收完成後,如非屬商品本身之製造瑕疵或施工瑕疵,消費者不得以外觀、安裝位置、個人觀感或其他非商品品質因素請求退貨或退款。
- 本條不影響消費者依第 16 條所享有之七日解除權。
第 15 條 拆機、移機與重新安裝
- 商品安裝完成後,因消費者個人因素(如搬遷、裝潢、變更位置)要求拆除、移機或重新安裝者,本公司得依施工難易度收取工資、車馬費及材料費。
- 因本公司保固責任所必要之拆裝,不在此限。
第五章 解除契約、退換貨
第 16 條 七日猶豫期(審閱解除權)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您於本網站購買商品,得於收受商品之次日起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七日猶豫期為審閱期而非試用期。您得檢查商品之外觀、規格與功能,但逾越檢查所必要之使用,依第 17 條、第 18 條處理。
-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定情形,不適用七日解除權。
- 解除契約時,請透過客服或會員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訂單編號。本公司將於收受退回商品或消費者退回商品之憑證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退款。
第 17 條 安裝型商品之回復原狀與價值減損
- 安裝型商品經完成安裝、接通水源、通電、試機或開始使用者,已逾越檢查商品所必要之範圍。
- 消費者依第 16 條解除契約時,下列費用及損失由消費者負擔,本公司得自應退還之價金中扣除:
- (一) 拆除、回復原狀之工資與車馬費。
- (二) 已耗用且無法回收之材料費(如管件、接頭、固定件)。
- (三) 開孔、鑽孔、管路修改等不可回復工項所生之費用。
- (四) 商品因使用所生之價值減損(包含已通水之濾芯、RO 膜、樹脂等無法再行販售之部分)。
- (五)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或缺件之損害。
- 前項扣除金額,本公司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列明計算依據並通知消費者。
- 消費者不得以下列非商品品質之個人因素,請求本公司負擔前項費用或主張商品瑕疵:
- 改變心意、家人反對
- 覺得價格較高、發現他處售價較低
- 搬家、裝潢變更
- 不喜歡外觀
- 個人使用習慣改變
- 水質口感未符合主觀期待,而商品經檢測功能正常者
第 18 條 濾芯、耗材及消耗性零件
- 下列商品屬衛生性、消耗性商品(以下合稱「耗材」):
- PP 濾芯、活性碳濾芯、CTO 濾芯、PCB 濾芯、後置活性碳
- RO 逆滲透膜、UF 中空絲膜、外壓式中空絲膜
- 軟水樹脂、礦化濾芯
- UV 燈管、臭氧模組
- 其他經本公司於商品頁面公告之耗材或消耗性零件
- 耗材一經拆封、安裝、通水或使用,因衛生、安全及品質考量已無法再行販售,其價值視為全部減損,於解除契約時該部分價金不予退還。
- 前項不適用於交貨時即具有新品瑕疵之耗材。該等情形消費者得請求更換或依法解除契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耗材之自然耗損不屬保固範圍,應依本公司建議之週期定期更換。
第 19 條 退貨程序與商品狀態
- 辦理退貨時,請保持商品本體、配件、包裝、說明書、保證書、發票及贈品之完整。包裝毀損但不影響商品再行販售者,不影響您的解除權;惟包裝或配件缺漏致商品價值減損者,依第 17 條扣除。
- 贈品未一併退回者,本公司得按贈品市價自退款中扣除。
- 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本公司將依稅法規定辦理作廢或折讓。
- 換貨僅適用於商品有瑕疵之情形,並以同型號商品為原則。同型號無庫存時,得經雙方協議更換其他商品或解除契約。
第六章 保固與售後服務
第 20 條 保固範圍
- 本公司商品之保固期間,依商品頁面、保證書或本公司公告為準。
- 保固期間內因非人為因素發生故障者,本公司將依實際情況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服務:
- (一) 商品檢測
- (二) 維修服務
- (三) 更換零件
- (四) 更換同型或同等級新品
- 本公司得依故障情況、零件供應狀況選擇適當之保固方式。但經多次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功能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新品或依法解除契約。
- 保固服務以原安裝地址為限。跨區域或離島之保固服務,本公司得酌收交通費用,並於施作前告知。
第 21 條 不屬免費保固之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免費保固範圍,本公司得酌收檢測費、工資及材料費:
- (一) 人為損壞、撞擊、摔落、泡水或其他外力所致之損壞。
- (二) 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拆卸、改裝、維修,或委由非本公司授權人員施工。
- (三) 地震、颱風、水災、雷擊、火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 (四) 水壓異常、水錘效應、停水、管路污染、原水水質異常等非商品本身之因素。
- (五) 使用非本公司建議或非相容之耗材、濾芯或零件所致之故障。
- (六) 濾芯、RO 膜、中空絲膜、軟水樹脂等耗材之自然耗損。
- (七) 未依本公司建議方式使用、保養或未依週期更換耗材所致之故障。
- (八) 保固期間屆滿。
第 22 條 淨水效果說明
- 淨水設備之主要功能為改善水質及過濾雜質,非醫療器材,不具治療、預防疾病或保健之功效。
- 商品之實際使用效果,可能因原水水質、水壓、管線材質、水塔清潔狀況、使用量、濾芯使用時間及安裝環境等因素而有差異。
- 本公司不保證所有安裝環境均可達到完全相同之過濾效果、口感、TDS 數值或其他檢測數據。但本公司保證商品符合其於商品頁面所標示之規格、認證及過濾效能。
第 23 條 售後服務申請
- 商品發生異常時,請立即聯繫本公司客服。為提升處理效率,建議提供:
- 訂單編號或發票號碼
- 商品型號
- 故障狀況之照片或影片
- 安裝地址
- 聯絡人與聯絡電話
- 未經本公司同意,請勿自行拆卸商品或委由第三人維修。因此所生之損害或額外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並可能影響原保固權益。
第 24 條 分期付款交易
- 以信用卡分期、金融機構分期或第三方分期付款完成之交易,仍全部適用本條款及保固規定。
- 商品發生故障或異常時,消費者應先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優先安排檢測、維修或更換。
- 消費者依法得解除契約或行使其他法定權利者,仍依相關法令辦理,不因分期付款而受影響。
第七章 網站使用與智慧財產權
第 25 條 使用者行為規範
您使用本網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一)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二)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隱私權、名譽權或其他權利。
- (三) 張貼、傳輸不實、誹謗、恐嚇、猥褻、歧視或違法之內容。
- (四) 以自動化程式、爬蟲、機器人或其他方式大量擷取本網站資料,或干擾本網站正常運作。
- (五) 為惡意下單、干擾交易秩序或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 (六) 破解、逆向工程或試圖未經授權存取本網站系統或他人帳號。
第 26 條 智慧財產權
- 本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程式、網站架構、版面設計、文字、圖片、影音、商標及其他所有內容,其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權利人所有。
- 非經本公司或權利人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出租或為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 27 條 使用者張貼內容
- 您於本網站張貼之評論、留言、圖片或其他內容,其權利仍屬您所有,惟您同意授權本公司於本網站及本公司行銷用途範圍內,得無償、非專屬地使用、重製及公開傳輸該內容。
- 您應自行確保所張貼之內容未侵害第三人權利,並自負其責。
- 張貼內容有違反第 25 條情事者,本公司得逕予移除或隱藏,並得依第 7 條處理。
- 建議您就重要之張貼內容自行留存備份。
第八章 服務中斷與責任範圍
第 28 條 服務之暫停或中斷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或中斷本網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一)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更換、升級、保養、檢修或施工。
- (二) 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網路中斷或系統異常。
- (三) 天災、戰爭、罷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 (四) 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 屬前項第一款之預定性維護者,本公司將於施作前於本網站公告;其餘情形應於狀況排除後儘速公告說明。
- 服務暫停或中斷期間,已成立之訂單、施工排程及保固義務不受影響,本公司仍應依約履行。
第 29 條 責任範圍與賠償上限
- 本條不排除、亦不限制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應負之責任,亦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強制規定所享有之權利。
- 本公司就商品瑕疵、施工瑕疵及保固義務,依本條款第四章至第六章及相關法令負責。
- 就前二項以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消費者就該筆交易實際支付之價金為上限。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就下列損害負賠償責任:
- (一) 營業損失、預期利益之損失、商譽損失。
- (二) 因第三人行為所生之損害。
- (三) 消費者未依本公司說明使用、保養或更換耗材所擴大之損害。
- (四) 其他非本公司所能合理預見之間接或衍生損害。
- 第三方連結:本網站可能包含第三方網站之連結或廣告。該等第三方網站之內容、商品、服務及交易條件均由該第三方自行負責,本公司不負保證及賠償責任。惟本公司自行銷售之商品與服務,仍依本條款及相關法令負責,不適用本項。
- 本公司不擔保使用者所自稱之身分之正確性。使用者於本網站之言論、意見或行為僅代表其個人,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第 30 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動亂、罷工、疫情、政府命令、電力或網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公司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條款義務者,本公司於該事由存續期間內免除責任,並應儘速通知消費者及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第九章 個人資料保護
第 31 條 隱私權
-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辦理。
- 隱私權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請一併詳閱:【待填:隱私權政策網址】
- 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
第十章 其他約定
第 32 條 消費爭議處理與申訴管道
- 本公司重視每位消費者之權益。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優先協商處理。
- 第一線申訴管道:
- 客服電話:【07-964-8218】
- 客服信箱:【fj804051@gmail.com】
- 受理時間:【09-17】
- 本公司將於接獲申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 協商未能達成共識時,消費者得向下列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
-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第 33 條 通知方式
- 本公司對您所為之通知,得以電子郵件、簡訊、本網站公告或會員中心訊息方式為之,於發送或公告時視為送達。
- 您應確保所留存之聯絡資料正確有效;因資料錯誤或未更新致無法送達者,仍以本公司發送時視為送達。
第 34 條 條款之可分性
本條款任一條項經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者,該條項於該範圍內失其效力,其餘條項之效力不受影響,仍繼續有效。
第 35 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您與本公司間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仍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起訴。
忠台淨水 敬啟
